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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 告 林春寶
林春雄
瑪莉庫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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