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782,2017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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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明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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