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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09號
原 告 沈裕森
被 告 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雄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複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零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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