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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62號
原 告 潘俊良
被 告 呂志祥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呂信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此部份固毋庸繳納裁判費,惟於上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附民字第695號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後,原告嗣擴張請求金額為476,051元,是就其擴張請求金額76,051元部分,仍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請求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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