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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86號
原 告 李瑞欣
被 告 孫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之「一年期比特幣雲礦機投資合約書」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應返還投資款等語。
經查,前揭合約書第12條約定:如有訴訟發生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前揭合約書附卷供參,兩造顯然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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