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代 理 人 郭佳瑋律師
代 理 人 傅煒程律師
相 對 人 李煙結
代 理 人 李寬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此兩造陳明在卷,且請求拆屋還地之土地係在桃園市大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