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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聲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江盈溱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林瑞庭
李鴛鴦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瑞庭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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