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聲,58,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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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連發
相 對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雖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105年度司執字第147278號強制執行事件),惟聲請人並未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即無依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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