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聲,61,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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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瑜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91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二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狀+聲請再審狀」,補正其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受方收受者不符、無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者,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

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9條定有明文。

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2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狀+聲請再審狀」,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游婷麟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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