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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林郁娓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若純律師
被 告 劉鈺樺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106年度重訴字第11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鈺樺涉有妨害自由等犯罪嫌疑,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5年度偵字第5758號),刑事庭審理中,被告劉鈺樺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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