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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聲字第36號
抗 告 人 謝文正
謝文明
廖月媛
謝雅如
謝智安
謝易芝
謝佳倫
謝旻成
謝欣彣
周寶琴
謝合益
謝合勝
謝合興
共同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文良間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本院106年度重訴聲字第3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憑。
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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