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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其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本訴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如對原判決反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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