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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原 告 林心梅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藍天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後,就補充判決期間則未設限制。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102元暨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免納裁判費,嗣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596,972元,扣除免徵之裁判費1,110元後,原應徵收5,390元裁判費,嗣該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重救字第43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然於判決時仍應就此擴張請求部分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訴訟費用之諭知,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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