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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他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林祐正
上抗告人就與蔡幼龍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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