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勞小,4,2018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張合榮
原告與被告劉美聰即「榕樹下」阿寶鵝肉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被告劉美聰之年籍資料、住所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