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勞小,7,20180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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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被上訴人 董瑞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營業所,由受僱人代收,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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