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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文錦
胡萬來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廖崑昇
相 對 人 世界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嫈娥
相 對 人 世界之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均係在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2份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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