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勞簡,6,2018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江志宏
被 告 鄧永鈺即祐銓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關職業災害補償,而被告為獨資之商號,其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此有被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