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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麗子等間分割共有物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麗子積欠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為能就相對人吳麗子與他人所公同共有之不動產予以強制執行,爰代位分割相對人等所公同共有之不動產,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數相對人中之陳梅英現已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
是本件相對人陳梅英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必要,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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