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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陳詩龍
相 對 人 莊凱進
上列當事人間買賣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伊與相對人間買賣不動產所生之糾紛進行調解。
本院前已通知兩造到庭進行調解,然寄送至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地址之庭期通知遭郵政單位以無此人為由退回,而該址即為聲請人戶籍地址,此有聲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復聲請狀內查無聲請人其他聯絡地址可供寄送庭期通知,故本件無從通知聲請人到場調解,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而不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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