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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世仁等8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略以:確認相對人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等39筆土地(詳如附表)所為之分割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無效云云。
惟查,相對人邵世仁籍設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另一相對人邵世平前經本院寄送調解通知至其戶籍地址,亦經郵政機關以無此人為由退回等情,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是本件送達於相對人邵世仁、邵世平之通知書有應為公示送達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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