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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020號
原 告 陳余寬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楊進福
訴訟代理人 周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有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故被告應賠償車體鍍膜費用共計新臺幣20,25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國道路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車際聯盟汽車鍍膜店估價單各乙份為證。
雖被告另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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