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1040,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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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被 告 梁譽騰
訴訟代理人 梁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柒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遭被告駕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撞損,致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2,652元(工資暨烤漆14,500元、零件18,752元)(估價單裡面的第3、4、5、6項(鈑金及烤漆、塗裝部分以較小金額計算,及零件前三項的部分,但不包括感應器座2,128元),並業經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汽車保險理賠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附卷,復被告對上揭初判表所示之肇事責任俱不爭執,是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雖被告另以:伊只有撞到對方的後車燈而已,所以只願意賠償後車燈的損失等語置辯,惟查,參諸原告減縮聲明後請求之金額對照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核與系爭車輛駕駛人謝佳陵於警訊時陳稱:撞擊部位及車損情形為,伊的自小客車後車尾,右邊車後燈,及右後車輪旁邊,車燈破裂,右側車刮傷等語大致相符,亦有照片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所附本件事故現場彩色照片附卷可佐,且衡諸汽車因外力自後撞擊,受損情形往往不僅外觀所顯示者,其餘受損情形,通常需經實際檢修,始能發現並確認,此外,被告就其反對之主張僅提出照片4紙,惟不足以證明其所述,是被告所辯上情,非可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

是本件系爭車輛之修理均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查系爭車輛係於民國103年9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5年8月2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10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32,652元(工資暨烤漆14,500元、零件18,752元),有估價單在卷可憑,惟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

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1年11月,則系爭車輛之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7,580元(計算書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工資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22,080元(計算式:14,500元+7,58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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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152×0.369=6,69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152-6,698=11,454第2年折舊值 11,454×0.369×(11/12)=3,874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454-3,874=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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