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黃鐸
被 告 池浩暘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