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1083,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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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0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李建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建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零叁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 份直接寄給被告。

(3)因被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藝訓練所執行中, 應繳納提解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零捌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逾期預繳上開提解費,被告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及提解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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