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1123,2018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林呈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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