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1387,2018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387號
原 告 林長輝
訴訟代理人 洪哲裕
被 告 張仕賢
被 告 張光輝
被 告 高美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附民字第71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被告張仕賢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被告張光輝、高美桂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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