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1411,2018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4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娟娟
楊仁傑


被 告 許幃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641元,及其中72,469元自民國96年3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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