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1416,2018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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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李智彬
被 告 洪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台64線道路往八里方向,經過三重匝道後至蘆洲匝道間(以下簡稱系爭地點),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1日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曳引車載送砂石一批行經系爭地點時,因有小石掉落撞擊後方同向原告所有且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破損,經原告送廠維修支出新臺幣(下同)21,572元,應由被告賠償,且原告因系爭車輛送廠維修延誤工作,被告亦應給付2,000元之補償金予原告,上開金額合計為23,572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一節,固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送貨單、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及行車紀錄器光碟等件資料為證,被告到庭固不爭執於上開時間確有駕駛營業曳引車行經系爭地點及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有受損,惟否認係伊車輛掉落砂石所致,並以:伊都不知道系爭事故如何發生等語置辯,則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就原告所為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而有賠償義務?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著有判例。

再者,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必須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包括:其權利被侵害、該侵害具不法性、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權利被侵害者受有損害、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節負舉證之責。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僅推定行為人(即動力車輛之駕駛人)之過失責任,然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其他要件,包括:其權利被侵害、該侵害具不法性、權利被侵害者受有損害、損害與侵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節並未推定,是故依上開規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仍需由主張權利之原告就上開要件負舉證之責。

本件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受損係被告駕駛車輛掉落砂石所致,然為被告所否認,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證明。

經查,經本院於10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原告提出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結果,本件原告車輛行駛於快速道路及最後停車在路邊時,檔風玻璃均無破損乙節,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可知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於原告主張之時間點並無破損,原告雖另主張:車內所放置之行車紀錄器拍不出前擋風玻璃被石子撞擊破損的樣子云云,(參見上揭筆錄第3頁),惟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亦未舉證以為證明,自難信為真實。

則由原告提出之證據尚無法據以認定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之損害係因被告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原告之主張,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由原告所為舉證,尚不足以證明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受損係被告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被告就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回復原狀之費用21,572元及原告因車輛送廠維修延誤工作等損害2,000元,自不負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5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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