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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434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訴訟代理人 紀信吉
陳怡雯
被 告 江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期應付之期付金額新臺幣叁仟零玖拾貳元,逾期在九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二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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