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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廖于翔
兼法定代理人 廖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現無力清償、請求分期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復分期清償之請求,為原告所拒,則被告所辯,尚難憑採,足認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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