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1505,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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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505號
原 告 陳榮堯
被 告 林照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且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表明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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