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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54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原告與被告林毓寧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毓寧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林毓寧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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