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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58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謝筱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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