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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張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5,447元(手機費用106年7、8月份2,780元+市話106年4、5月份2,667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中華電信證號查詢欠費清單乙份為證。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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