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1692,2018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6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葉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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