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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康呈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自99年8月30日起迄今尚積欠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0,757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國民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欠款明細表各乙份為證。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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