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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11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黃良俊
被 告 吳國正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706元,及其中新臺幣38,110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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