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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527號
原 告 劉文雄
被 告 吳岳翰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鈞任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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