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70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葉明奇(即葉哲育之繼承人)
被 告 葉陳語彤(原名葉陳秀勤即葉哲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育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育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育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育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