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315,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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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31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被 告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玖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承保被保險人蘇嫣惠所有,由第三人陳瑋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車體損失險,該車於民國105年6月26日12時10分許,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與民安街口時,遭被告因左偏行駛未注意安全間隔之過失,致碰撞受損,被保險人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7,976元(含工資11,928元、材料費6,048元),而原告已理賠上開修復費用予被保險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駕照、修車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理賠申請書等為證。

被告則對原告主張其應就本件事故負過失責任乙節,不加爭執,惟辯稱:系爭車輛右前保險桿,不是伊碰撞的地方,且修車時間已經隔一個月,因伊當時是碰撞到左腿,才重心不穩往右倒,伊腿的硬度不可能造成右前保險桿損壞,且原告所提修車估價單紀載粗略,碰撞點沒有凹陷,不可能支出鈑金的工資等語。

二、經查: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上開修車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及員警所拍攝之系爭車輛車損照片與被告所騎乘機車刮痕照片,足見二車碰撞位置高度相當,核與系爭車輛受損部位相符,足見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而衡諸汽車因外力撞擊後,受損情形往往不僅外觀所顯示者,其餘受損情形,通常需經實際檢修,始能發現並確認,參以被告就其反對之主張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則被告辯稱上情,非可採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意旨參照〕。

本件系爭車輛之修理均係以新零件更換受損之舊零件,則以修復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查系爭車輛係於民國103年7月(推定盤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5年6月28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11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17,976元(含工資11,928元、材料費6,048元),有估價單在卷可憑,惟材料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

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2年,則系爭車輛之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2,408元(計算書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至於工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為14,336元(計算式:2,408元+11,928元=14,336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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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
│第1年折舊值        6,048×0.369=2,232 │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048-2,232=3,816  │
│第2年折舊值        3,816×0.369=1,408 │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816-1,408=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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