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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林敬賢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二樓
被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台北市○○區○○○路○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楊家瀧
住台北市○○區○○○路○段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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