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小,770,201903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77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志杰 住新北市○○區○○街○段00號21樓之
3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牛暄文 住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
訴訟代理人 魏台英 住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