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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建小字第13號
原 告 穩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玹
訴訟代理人 鄭詠蔙
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復費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承攬原告向訴外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南港北都汽車據點新建工程之玻璃安裝工程,被告完工後,兩造遂於106年5月1日簽定工程保固保證協議書及工程保固書,內載被告同意負保固責任,期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
嗣原告於107年7月23日接獲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上開玻璃安裝工程之玻璃因有不明原因而破損,經原告通知被告應負保固責任進行修復,然均未獲置理,原告因此支付新臺幣(下同)57,750元委請訴外人天下玻璃有限公司進行修復,而原告亦同時要求玻璃上游廠商即臺灣玻璃工業公司至現場進行勘驗,經該公司出具檢查報告玻璃破損原因表示有:「1.硬物碰傷、熔接時的火花、飛來物體等引起的傷痕。
2.搬運儲存時玻璃的撞傷。
3.嵌裝時玻璃的損傷。
4.熱應力及系統應力的破損。
5.外力撞擊。
6.玻璃中偶然存在的雜質所引起的。
基於前述玻璃破損原因,因破損方式均類似,尚難界定。」
,故依該檢查報告內載,雖難以認定玻璃破裂的真正原因,但亦無工程保固書內載除外責任(天災及人為因素破壞外)之情形,然基於履行信賴保固之精神,系爭玻璃破裂,自可苛責被告之保固責任,被告應負擔原告上開修復費用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一節,固據提出工程保固保證協議書、工程保固書、電子郵件紙本、臺灣玻璃工業公司檢查報告、桃園慈文郵局1222號存證信函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備忘錄等件資料為證,被告雖對系爭玻璃於完工後破損、有簽訂上開工程保固保證協議書、工程保固書及臺灣玻璃工業公司檢查報告等內容之真正均不爭執,惟對於原告給付之請求,另辯稱:原告於7月23日通知被告玻璃毀損後,被告立即派員至現場了解及提供維修估價單,並於8月8日通知安排台灣玻璃公司鑑定及玻璃加工廠慈峰玻璃公司至現場履勘,臺灣玻璃工業公司對於檢查報告玻璃破損原因,皆非為被告系爭工程之保固範圍,且被告從得知事件開始皆回覆所有信息,並主動安排釐清事件破裂原因,提出第三方鑑定,原告在尚未釐清責任前自行更換玻璃並要求被告予以全額支付,毫無誠意解決事情,被告在材料及施工上皆符合設計規範及出廠證明,故原告請求被告負擔系爭修復費用,實無理由等語。
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由原告所為之舉證,是否足以證明:系爭玻璃破裂原因為被告應履行保固之範圍?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玻璃於107年7月23日破裂,被告應履行保固責任云云,被告則否認系爭玻璃破裂之原因為保固之範圍,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舉證以證明。
經查,本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系爭玻璃破裂之瑕疵係屬被告保固之範圍,且系爭玻璃破損之原因,雖經臺灣玻璃工業公司認定有:1.硬物碰傷、熔接時的火花、飛來物體等引起的傷痕。
2.搬運儲存時玻璃的撞傷。
3.嵌裝時玻璃的損傷。
4.熱應力及系統應力的破損。
5.外力撞擊。
6.玻璃中偶然存在的雜質所引起的等因素,然無法據以認定:破裂因素係因被告提供之玻璃品質有瑕疵或施工過程不當等應由被告負保固責任之原因所致,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自難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由原告所為舉證,尚難認其所為:「系爭玻璃破裂係屬被告保固責任範圍」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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