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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周明豐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7年度重簡字第112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新莊區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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