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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洪淑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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