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簡,1235,2018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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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江瑞誠
訴訟代理人 汪偉琳
被 告 洪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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