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號
原 告 趙永乾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係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依上開契約書第3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該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