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7,重簡,1479,2019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7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陸冠良
范羽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金成間請求利得償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7,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