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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54號
原 告 劉玲玉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賴碧慧
兼訴訟代理 洪金概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中關於「賴碧霞」、「賴麗霞」記載,應更正為「賴碧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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